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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和违规经营物业的意见
(东纪发〔2008〕37号)
为纠正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禁止我市公职人员(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和违规经营物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的危害性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从事与其职务存在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公职人员本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之便违规取得、兴建、经营物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工作分心、带坏风气。公职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在利益诱惑的驱动下,往往把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对待本职工作心不在焉、敷衍了事。公职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还会带坏风气,在同事中滋生攀比心理,使干部队伍丧失工作积极性,致使公职人员趋向功利化,放松自我约束,容易发生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公权私用、政令难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带来的便利,在物业选址、项目选择、信息占有、资源配置等方面占有优势,往往寻求那些投机性强、成本低收益高的“商机”,博取高额利润。甚至出现收受“干股”,放“高利贷”等权钱交易问题和利用职权攻关、利用公款宴请、送礼等公权私用行为。公职人员一旦将权力私有化,就会为追求私利而干扰正常管理,导致规章制度得不到遵守,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
(三)滋生腐败、影响和谐。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各种方式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在追逐私利过程中,容易迷失人生方向,产生腐败行为,如:沉迷赌博、生活作风腐化堕落等,从而会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影响社会和谐。
二、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的具体要求
(一)禁止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要求。
1、公职人员不得个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得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2、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公司、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收取报酬。
3、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4、公职人员不得纵容、放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其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二)禁止违规经营物业的具体要求。
1、公职人员本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不得利用公职人员职权在购买物业过程中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公职人员职权通过非正当途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物业。
2、公职人员本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不得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兴建物业。
3、公职人员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使用公款、公务用车等公共财物经营物业,其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不得利用其职权经营物业,不得以为承租方提供便利为条件出租物业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租物业。
4、公职人员本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不得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公职人员职权炒卖、转卖物业,谋取非法利益。
三、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镇(街)、各单位(部门)要把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镇(街)、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包庇、纵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增强广大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使广大公职人员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政为民观念。要建立教育的长效机制,确保教育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始终警钟长鸣,使广大公职人员保持高度自觉性,避免发生滥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行为。
(三)拓宽监督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要充分发挥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
(四)严格责任考核。将公职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是否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之便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经营物业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作为公职人员奖惩、任用、提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大惩治力度。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违规经营物业,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纵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之便违规经营物业的,以及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从事可能与公职人员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的,应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